免费配资炒股 佛山市南海区龙刺堂纹身工作室(个体工商户)被罚款 300 元

发布日期:2024-09-23 11:30    点击次数:173

(原标题:佛山市南海区龙刺堂纹身工作室(个体工商户)被罚款 300 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佛山市南海区龙刺堂纹身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因使用文身染料,存在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且已过期的情况,被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罚款。

根据公告内容,当事人使用文身染料,存在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且已过期的情况。

佛山市南海区龙刺堂纹身工作室(个体工商户)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单位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的行为。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如下一般行政处罚:一、没收过期染料五瓶;二、处货值金额(300 元)1 倍罚款,即罚款 300 元(大写:300元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南海区龙刺堂纹身工作室(个体工商户)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4H6WW4N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李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南)江综执市监罚罚字128号违法行为类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文身染料,存在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且已过期的情况。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单位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的行为。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如下一般行政处罚:一、没收过期染料五瓶;二、处货值金额(300元)1倍罚款,即罚款300元(大写:叁佰元整)。罚款金额(万元)0.03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8-02处罚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免费配资炒股